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今后,产业集聚区应根据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现与厂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使用。
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单位住房的产业集聚区内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到2015年,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基本实现按需供应。原则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80%以上务工人员应入住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为35~9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80%以上,其中60~90平方米住房作为产业集聚区人才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产业集聚区可以结合方便生活和入住需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10%以上。入住产业集聚区的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产业集聚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产业集聚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工)单位统一向产业集聚区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产业集聚区所在辖区政府指定的管理经营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