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非法狩猎罪,来自贵州的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记者了解,自2012年10月开始黄某招呼同乡吴某等共4人,在浙江非法捕获野生鸟类达22种。
2012年10月,贵州人黄某接到打工认识的梁某电话,称可以捕鸟赚钱。家庭经济困难的黄某便招呼吴某等其他3名同乡从贵州来到浙江省瑞安市捕鸟。10月18日,他们4人开始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的江边芦苇丛中,采取竹竿架起20余张塑料网,待鸟儿撞到塑料网粘住再捕抓的方式进行捕猎。陆续10天时间,他们共捕猎了野生鸟类3500只。
11月7日,民警在一间有大量存放鸟类的箱子的出租房内,将交易完成后的黄某抓获,吴某得知消息后投案自首。黄某供称,他们4人都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过狩猎证。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吴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记者韦慧、裘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