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援引概括性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井)、变电站(所)、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控制中心、车辆、车站设施、机电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