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24日电(陈铜 徐艺颖 刘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宣判,王某、付某因虐待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年前,王某和亲表妹结婚。1995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产下二子一女,可惜均有智障或残疾。
2008年,王某的这段婚姻,因属近亲结婚,被法院宣告无效。与前妻分开后,年纪最小的儿子王康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2009年,王某和付某相识,随后共同生活,2012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康和继母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时常遭到打骂。
2012年3月初,付某持树枝将王康头部打伤。3月10日,不能自理的王康又把屎尿拉在裤裆,付某一气之下,在猪圈屋内搭了一块木板,让王康住在里面。王康的亲母得知后立即向村委会进行反映。村委会负责人赶到后,见王康生病睡在猪圈屋内的木板上,便叫王、付二人迅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经辗转,王康终因治疗无效,于2012年3月15日死亡。
经鉴定,王康系全身多处皮肤感染致脓毒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该案在当地村民中引起了极大反响。王某和付某因涉嫌虐待罪,随即被警方拘捕,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4月,重庆市荣昌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有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付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付二人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采取经常打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王康关在猪圈内等方式,虐待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予维持。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而本案中被告的虐待行为已致被害人死亡,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提起公诉。
另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科学证明,近亲婚配所生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率远远高于非近亲婚配所生子女,影响后代的健康发展。所以,当地群众都说,这也是近亲婚配引发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