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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设许可制度防租赁汽车诈骗恶案

2013-07-24 17:33: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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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重庆7月24日电 (记者 刘贤)22日至24日在重庆举行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对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官方对拟新设行政许可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据重庆市交委副主任杨昌学介绍,由于没有设定准入门槛,目前大部分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比较突出。2005年、2008年、2009年相继发生200多辆租赁车被诈骗的恶性案件。山东、山西、江西等省目前对汽车租赁已实施了许可管理。

  修订草案只针对小型客车(9座以下)设定行政许可,而未将大、中型客车租赁和货车租赁等纳入许可范围。

  杨昌学说,这主要是为了促进重庆市道路运输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统计,目前汽车租赁市场以小型客车租赁为主,其行业自律性不强,总体服务质量不高,部分汽车租赁经营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道路客运市场整体秩序,尤其是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管理,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同时,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小限度干预市场调节功能,对其他汽车租赁活动不设定许可管理制度。

  在审查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目前设定小型客车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不适宜。杨昌学说,这类意见的主要理由是年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今后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虽然小型客车租赁涉及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稳定,但只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能有效避免安全和隐患。考虑到道路运输行业利益关系复杂,矛盾隐患较多,稳定风险较大,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要求较高,修订草案建立了小型客车租赁许可制度,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整体稳定和谐。

  根据修订草案,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6项条件:一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三是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四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五是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六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这是修订草案首次提交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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