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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一农业合作社迁建补偿款被发给他人(图)

2013-07-24 16:54:00 来源: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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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显示法人代表为李振东

  本报5月31日第9版曾刊发一封名为《我的迁建费哪去了?》的读者来信,反映了鲁山县一家农业合作社的迁建补偿款被发给他人的情况。近日,反映人向本报反映:问题至今依然没有解决。记者遂前往当地调查采访。

  补偿款应该给谁?

  7月16日,记者见到了反映人李振东,他详细讲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2008年,我在老家鲁山县马楼乡彭泉村成立了汇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烟叶种植,并在租用的300多亩土地内投入100余万元建造10座烟炕、7间仓库、大棚、变电房、水井等附属配套设施,准备在国家政策的帮扶下带领当地群众大干一场。2009年,南水北调工程需临时占用我承包的土地。经过县移民局、乡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与协调,当年9月17日,设计单位对所建附属物进行逐个登记核实,并当场填写了登记表,经过核对,我在该表“被调查人”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根据有关规定,我能得到迁建补偿款665640元。

  直到2011年底,我迟迟没有收到补偿款,就向县移民办反映情况。出乎意料的是,县移民办已在2011年1月21日和4月1日分两次将这笔款项汇到鲁山县马楼乡农村信用社和董周镇邮政储蓄银行,而这两个户头都是彭泉村时任村支书李某的。李某是我们合作社的一个小股东,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生产,但合作社在县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代表是我,在工程段负责人联合县移民办有关人员到现场登记核实时,登记表上签名的是我,不知为何在正式发放该款项时既没有发给合作社的账户,也没有发给法人代表,而是发给了李某。

  为此,我多次到县移民办讨要说法,移民办让我直接找李某本人要。我与他们理论,发错钱的责任不在我,为什么让我去找李某要?况且,2011年李某因涉嫌截留南水北调征迁资金被捕入狱,出狱后又涉嫌一起刑事案件,现已在逃,我又如何联系得上?在移民办,我查看了2009年我所签的登记表复印件,发现在“被调查人”一栏里多了李某的签名,并且我签的名字后面多了“退出”二字,这两个字绝不是我签的。有关单位就凭这“退出”二字,把应该给我的迁建补偿款给了他人!对此,我强烈要求做笔迹鉴定,可移民办却拿不出登记表原件。

  “该我得的钱,我主动退出不要了,这不合逻辑啊!”李振东告诉记者,是否退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他一直都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从未变更过。说他退出,既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相关规定。

  李振东还说出了一系列疑问:“我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债权持有人,我一没有授权,二没有委托,李某是如何具备接收补偿款资格的?为什么不把款项汇到合作社的账号上?取款收据为什么不盖合作社的财务章?”

  此外,李振东还向记者反映,在2011年1月15日,县移民办与合作社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代表合作社签约的也是李某,并且将名字签在了“法人代表”一栏中,“如果相关单位工作再认真细致一些,审核其资质,早就能发现问题!”

  谁来解决问题?

  7月17日,带着李振东的诸多疑问,记者来到了鲁山县移民局(原移民办)。该局经手此事的魏股长向记者进行了解释说明。

  他向记者介绍,对工程占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的调查登记工作是由长江委设计院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的,县移民局和乡政府只是参与其中配合协调,至于李振东和李某谁是产权所有人,他们当时并不知情。登记环节应该审核法人代表的资质,如果登记环节把名字搞错了,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局不应负这个责。该局只是根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上的名册,与被占地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发放款项,“如果错也是设计方的错,我们只是按照名单给钱”。

  他告诉记者,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李振东很长时间都没有找他们反映问题,他们一直不知道李某不是法人代表,“如果李振东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一定会按照征迁工作中出现产权纠纷的处置办法,将补偿款暂时搁置,待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行拨款”。

  魏股长还了解到,李振东和李某之间有经济纠纷,李某也曾为合作社出资建设一些房子,登记表上李振东签名后面的“退出”二字可能与此有关。

  至于将补偿款打给了李某的个人账户,该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作为私人企业,可以把钱打给法人代表的个人账户,至于法人代表是谁,他们无从辨别,因为名单上是李某,他又拿着公章,就视其为法人代表。

  关于笔迹鉴定的问题,魏股长也很无奈:“登记表原件在设计单位,我们去要人家也不会给,应由司法部门去申请鉴定。”

  谈及下一步的解决方案,该局的赵局长表示:由于他们也找不到李某,无法做其工作,想解决也无从着手,钱已经拨付了,局里面已经没有相关款项了,囿于权限,他们无法理清也无权强制追回这笔钱,只能建议李振东走司法渠道,待纠纷弄清后,他们愿意配合其追要应得的补偿款。

  对于移民局的回答,李振东不甚满意。他告诉记者,他和李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李某是建过一些房子,但这是在征地登记期间,为的是套取国家补偿,他坚决不同意建,故而李某才自己出资建设,这不能称为经济纠纷。此外,他一直是法人代表,产权上一直很明晰,不存在纠纷,“恰恰是有关单位审查不严给人钻了空子,才造成了混乱”。

  对于移民局指称自己没有及时反映情况,李振东解释说,他早已不在老家住,还经常去外省跑业务、看病,在此期间相关单位也没有通知过他。“何况,是否及时反映情况与事情本身是两码事,如果我一直不反映情况是不是这个钱就可以一直这么错下去?相关单位监督、审核的职能又是否真的尽到了?只要看一眼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上面法人代表的名字清清楚楚,就不难发现问题。”

  “归根结底,这笔钱是应该给我的。”李振东最后说道,合作社的支出一部分是入社群众兑的,一部分是他借的,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实在接受不了,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四处借贷,来偿还入社群众。如今他已债台高筑,身心疲惫。“是不是李某不回来,我的钱就一直拿不到了?”

[作者:吴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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