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咬伤小伙的狗(翻拍)
上个公厕出来,江川小伙小明(化名)还未反应过来,便被一条土黄色的狗连续撕咬了两口,导致腿部、阴囊及睾丸处受到严重损伤。其母将恶犬主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偿。22日上午8点半,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6849.34元。据统计,江川县今年截至6月13日,已经发生了1061起狗伤人事件,令人触目惊心。
案情 上个厕所出来被咬了
去年7月16日,对于15岁的小明来说,却是他人生中不可磨灭的黑暗一天。
当日下午约5点30分,小明与同伴杨某到本村西边村头公厕方便,他先出了厕所,这时一条在旁边吃垃圾的土黄色的狗突然冲过来将其扑倒,并朝其大腿、裆部乱撕乱咬,致使其腿部、阴囊及睾丸处受到严重损伤。闻讯赶来的杨某将狗驱赶开,狗跑进了李某所开的彩印厂。随后,小明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7天。
小明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公安民警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致使小明受伤的是李某饲养的狗,但李某不认可这一事实。
后小明及其家人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5890.4元,加上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8194.4元。经诊断,小明的左阴囊皮肤裂伤,左睾丸挫伤。
“当时他先出去了,我在厕所里听到他的惨叫声,就忙冲了出去,把狗给赶走了,当时狗就跑到了旁边的印刷厂里。”在原告辩护人举证中,公安机关对杨某的笔录中这样提到。
庭审 狗主人被判赔6849元
法庭上,记者看到了今年已经16岁的小明,身高不高、有点黝黑的他很沉默,长达近4小时的庭审中,他的话极少,基本都是其辩护人和监护人代他回答。
庭审中,咬伤小明的狗与被告李某印刷厂饲养的狗是否是同一只,成了案情的关键。
被告李某的辩护人称,咬伤原告的狗并非被告饲养,小明被狗咬伤时,该厂的狗用铁链子拴在厂大门左边,其当时厂里有50多名职工在上班,狗不可能跑出去咬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人马俊(音)是印刷厂工人,他提到,当天就是自己负责遛狗,5点10分前把狗拴起来后,自己才去车间上班。
原告辩护人则认为,在公安机关笔录里,事发时在场的杨某提供的口供中,明确描述了当时狗脖子上的脖套样式,和当时亲眼所见恶狗咬人后跑去印刷厂的大门左边吃东西,已经能明确证明咬人的狗就是印刷厂饲养的狗。
法院认为,杨某的供述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而印刷厂两名职工因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终,法院不采纳被告辩护人所说咬人恶犬非被告饲养狗的说法,宣判被告李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849.34元。(李继升 通讯员 曾艳丹 王玲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