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开发湿地资源应缴纳有偿使用费
条例内容
条例草案拟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湿地及保护范围的认定、湿地动植物保护名录的拟定、湿地资源的评估和利用、湿地生态补偿和湿地生态补水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以及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实行许可制度。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教育、保护设施建设和有关补偿。禁止擅自转让湿地资源经营权;擅自转让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收回湿地资源经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引进外来物种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条例草案拟对围垦、占用湿地,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烧荒、采矿以及超标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认为湿地保护工作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要坚持保护优先。建议将“保护优先”原则作为湿地保护原则的首位,凸显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同时,建议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