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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企业拒不支付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3-07-22 14:11:00 来源: 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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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南昌,《南昌市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失信黑名单企业将在“诚信南昌”网站(http://cx.nc.gov.cn/)公布。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等列入警示信用信息

  据了解,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应当以工商、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物价、环保、劳动保障、公安、法院、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包括: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拖欠社会保险费;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一般失信行为;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拒不支付职工和务工人员工资;拒不支付工程款;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记者还了解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在诚信南昌网信用查询平台数据库中有1条及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在诚信南昌网信用查询平台数据库中有3条及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企业被列入南昌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的;市直有关部门认定并以失信黑名单企业报送,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经市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包括: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其他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各部门联动共同惩治失信企业

  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诚信南昌网信用查询平台数据库,并针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协调联动,采取措施惩戒失信企业。

  惩戒措施包括: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对列入黑名单企业要限制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政府采购管理中,从列入黑名单起3年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同时,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海关行政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缓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以前已备案的,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作为重点税收监控企业。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记者 李江敏)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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