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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机制缺位致老赖横行 黑名单威慑源头治执行难

2013-07-20 14:21: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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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甚至规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是导致我国目前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还妨碍了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正当其时,意义重大。”7月19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定首次将执行威慑机制上升为全国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信用惩戒缺位失信成本低

  “民事执行难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存在。但信用体系越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难的程度越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告诉记者,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甚至规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既有法律权威性不足、个人和企业诚信素质差等原因,也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后果。

  他解释说,由于缺乏完整的财产登记和信用记录体系,加上信用信息传递、共享机制不健全,债务人可通过一些虚假民事行为甚至虚假诉讼等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同时,由于我国信用奖惩机制失灵,缺乏相应的信用惩戒,老赖不仅不会受到惩处,反而因为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形成变相鼓励,以致愈演愈烈。

  谭秋桂表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必须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入手,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利用信用惩戒功能确保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不敢拒绝履行义务,更不敢规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

  “公布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就是将失信行为公之于众,利用信用惩戒功能减少民事执行案件、规避执行案件、暴力抗执案件。”谭秋桂说,一方面利用债务人维护自身声誉、商誉的需要使其形成自我压力,另一方面确保征信机构和潜在的交易对方能够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信用信息,进而减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人的交易机会,加大其违法成本。

  谭秋桂认为,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一种从源头对执行难问题进行治理的方案。

  全社会可查阅失信者名单

  该规定对公布的具体内容、程序、范围以及相关信息的涂销、对债务人的救济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表述。王亚新表示,许多内容甚至比德国的“债务人名册制度”规定得更加开放。

  他介绍说,德国制度程序的启动以债权人申请为前提,而我国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德国制度对债务人名册的使用方式和条件都进行了限定,即不向社会公开,而我国的失信债务人名单则直接由法院向社会公布和向有关机构通报。从理论上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轻松知悉失信债务人名单的全部内容。

  此外,德国的债务人名册有法定的3年存续期,而且区分了提前涂销和拟制涂销,而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则没有固定的存续期,只规定了3种应当涂销具体情形,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

  谭秋桂指出,为了确保该规定发挥作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3个“并行不悖”:执行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征信机构收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并行不悖;定向通报与通过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行不悖;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与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行不悖。

  他说,启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途径越多,公布的范围越广,对被执行人形成的压力越大,遗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可能性越小,信用惩戒功能发挥的程度越高,失信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就越小。记者李娜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作者:何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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