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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10月1日起全国可查 压缩老赖生存空间

2013-07-20 14:22: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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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最高法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情形纳入失信黑名单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

  孙军工说,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

  “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孙军工解释说,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

  据介绍,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了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公民身份证号码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孙军工指出,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此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

  他表示,法院历来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在最高法官方网站上有一个执行案件管理系统。10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后,会有一个查询平台,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告诉记者,届时无需密码任何人均可上网查询。

  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失信信息通报政府部门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在新闻发布会上,孙军工特别介绍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点对点”通报,由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这种惩戒是一种间接的刚性。”张根大解释说,信用惩戒并不是由法院直接来进行,而是由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如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查时,信用评价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评估指标。

  规定还明确,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对此,孙军工表示,规定鼓励法院向征信机构推送名单,尽可能增加推送名单的范围、途径,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履行完可删除失信信息

  鉴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规定也明确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

  另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并非“永难翻身”,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将其在“黑名单”中删除: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孙军工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

  张根大告诉记者,一旦被执行人信息从失信“黑名单”中被删除后,虽然名誉上的消极影响难以很快消除,但对其行为上的影响如招投标、贷款等原则上可以立即消除。当然,如果接收信息的相关部门有自己另外规定的除外。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新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提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以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制裁,并在2009年3月建立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2010年与18个中央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记者李娜

[作者:何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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