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他人上门要债,一男子持械将对方汽车砸坏。结果,该男子为其冲动之举付出惨重代价,不仅赔偿对方钱款,还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中年男子刘某是本市北辰区农民。2012年10月12日10时许,刘某因魏某到其家中索要欠款,心怀不满。为泄愤,刘某联系魏某在北辰区205国道旁其经营的鱼池见面。到达现场后,刘某伙同他人持镰刀、铁锨将魏某驾驶的小轿车砸坏。经鉴定,轿车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5380元。
同年1月24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1.65万元,得到了魏某谅解。据此,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罚金1.1万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志敏 魏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