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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海案”表明我国应设证券法庭

2013-07-15 08:01: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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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事

  被告如果违反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投资者等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其犯罪地法院起诉。而被告往往是一些大股东或拥有资金优势的主体,在其所在地关系网复杂,“能量”巨大。

  最近,鲍崇民涉嫌内幕交易犯罪却被从轻发落,引起社会关注。鲍崇民为ST澄海(原名ST海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的胞弟,2010年7月3日、4日,鲍崇宪及其胞弟鲍崇民等人向当地政府表达了拟将裕丰公司注入ST海鸟的想法,该年7月6日,ST海鸟公告了重大重组计划。

  据称,鲍崇民将重组内幕消息告知周志强,周找到王志勇,由王志勇将鲍、周二人筹集的3000余万元资金分到10多个账户,先后在7月1日到6日买入3270余万元的股票。另外,鲍崇民还找到潘登,潘将鲍给的496万元分到3个账户,并自筹80万元买入ST海鸟。2010年12月证监会对此立案调查,认定鲍崇民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2011年6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第一次判得非常轻,第二次再审鲍崇民也只是被判3年缓5年。在缓刑期间,有人反映鲍崇民涉嫌非法融资与金融诈骗,以重组ST海鸟和裕丰公司经营所需为由,四处借贷骗贷。

  内幕交易行为直接违反和破坏信息公平原则,本质上是资本市场的“偷窃”,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有严厉打击措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情节。因此,本案当事人或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制度,要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这样一来,被告如果违反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投资者等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其犯罪地法院起诉。而被告往往是一些大股东或拥有资金优势的主体,在其所在地关系网复杂,“能量”巨大,原告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障碍。另外,审理证券案件,还需要掌握一定证券知识,一般的地方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较少,缺乏专门人才,难以履行自身职能。

  在美国,对于证券民事诉讼,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7节规定,联邦法院拥有诉讼的排他管辖权,大多数这类诉讼都在联邦法院提起。而涉及证券犯罪案件,联邦管辖权也占据绝大多数。或许,将证券案件管辖权重任赋予级别较低的地方法院,其站位、人员素质都恐怕难以达到要求,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也就难以得到维护。

  为此,早就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建立证券专业法庭的想法,笔者进一步建议最高法院可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专门证券法庭。这样,由专门证券法庭来专门审理证券、期货案件,既可提高司法效率,还可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程春雨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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