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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中枯枝砸坏小车 物业方:非停车位停车自负

2013-07-12 14:05:00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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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时被枯枝砸坏的业主小车。

“肇事”的枯树枝有手臂粗。均为周女士供图

  96333来电显示:我的小车停在小区内被枯枝砸坏尾箱,向物业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我告到法院,法院判定物业管理方全额赔偿,物业方又进行上诉,但是还是维持原判。夏天来了,很多业主的车都停在树下,小区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物业方一直不赔,我7月2日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周女士

  记者调查:接到市民投诉,记者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放 大雨中枯枝砸坏小车

  家住韶山北路省委机关大院的周女士告诉记者,2012年7月17日下午,当时下着大雨。她将自己的车停在小区二栋西南角的一棵古樟树下。“轰”的一声,樟树上几段手臂粗的干枯树枝忽然坠落,正好砸在周女士的车上,车尾玻璃、尾箱盖、顶棚及大灯等部位不同程度地损伤,该枯枝砸成三段,共有约10来米长,直径有15厘米粗,树上目前还残留一截。

  这次汽车被砸造成周女士经济损失总共达6500元,周女士认为损失是物业公司没有尽责造成的。于是周女士找到了物业管理方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他们检查和清理小区内的枯死树枝,消除安全隐患。

  然而,物业公司经过研究给她的回复却是不赔。

  物业方 非停车位停车责任自负

  2012年10月16日,周女士将物业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反驳理由是小区居民没有缴纳物业费,没有合约关系。并且损害是刮风下雨天气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管理方不负有责任。而周女士停车的位置不是划定的停车位,经查车主没有买交强险,责任完全在车主自己。

  芙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尽管发生事故时长沙下着大雨,小车也没有停在指定位置,但是这都不能证明物业没有过错,不能免除责任。关于保险的过错,法院认为,本案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并不属于强制险。2012年年底,芙蓉区人民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 未设“禁停”警示不能免责

  2013年1月7日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称自己只负责保洁等基本物业服务,不是小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在于导致车辆损坏的林木是否属于物业方管理及物业是否应对周女士夫妇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查明,该物业公司具有对该院范围内乔木进行检修等职责。因此,物业方是导致车辆损坏的林木的管理人。

  法院认为物业方作为败损林木的管理人,只有在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因物业并没有在周女士夫妇停车的位置放置“禁止停车”等提示标志,下雨天气亦是可以预见的,所以物业方称当天下大雨及周女士夫妇未在指定位置停车均不能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不构成免责事由。因此,物业方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小区内侵权

  物业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持续了将近一年的争议,周女士以为终于有了了结,但是物业方一直不予理会,记者向物业方提出采访的要求也被拒绝。7月3日周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采访中,一些物业公司对此也颇有微词,称责任大于收益。而就在7月2日,八一桥社区也有一辆小车停在居民屋檐下被掉下的水泥块砸坏,也在协商解决中。

  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斌全认为,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无疑是管理人,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对树木折断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证明树枝折断的原因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另外,从介绍的情况看,要分析车主在非划定停车区域停车是否构成过错,若有过错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王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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