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黄老汉在与邻居闲聊时,忽然看见一条狗向他狂奔而来,老人吓得跌倒在地,造成腿骨骨折。近日,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肇事狗的主人陈某赔偿黄老汉各项损失合计2.5万元。
2012年8月28日,黄老汉在自家房屋附近的路边与邻居闲聊,忽然看见同村陈某饲养的一条大黑狗向其狂奔而来,他大吃一惊,在躲闪中跌倒受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将黄老汉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腿骨骨折,先后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46万余元。
黄老汉认为,肇事狗的主人陈某没有看管好他的狗,才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黄老汉诉至启东市法院,请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近3万元。
法庭上,陈某辩称,其饲养的狗当日在路上正常行走,并未向黄老汉扑去,黄老汉摔倒是因自身疾病原因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东市法院审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到医院为原告垫付相关治疗费用5000元;虽然被告否认其所饲养的狗撞到了原告,但其对原告的证人所作“被告家的狗朝西狂奔,经过原告身后时,原告倒地”的证言表示认可;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启东市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黄老汉在事故中并无过错,被告陈某认为原告的倒地系其自己身体原因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虽然被告陈某否认其所饲养的狗撞到黄老汉,但其对证人“被告家的狗朝西狂奔,经过原告身后时,原告倒地”的证言表示认可。即使陈某饲养的狗与黄老汉的身体并未发生直接的撞击,但因狗狂奔经过,致年近古稀的黄老汉受到惊吓而跌地受伤,狗的狂奔与黄老汉跌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黄老汉2.7万余元,因被告陈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5000元,实际再赔偿原告2.2万余元。陈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不含已支付的5000元。陈某当场支付,双方握手言和。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许浩介绍,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狗的主人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他的受伤与动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且未对自己饲养的狗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故法院认定由原告赔偿责任。(顾建兵 闫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