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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亩土地撂荒多年 投资商直斥儋州农委乱作为

2013-07-04 16:28:00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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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儋州市兰洋镇番打村边上,有一块面积多达一万余亩的林地,2008年,因为看好这里的资源,山东商人赵勇文和土地承包者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并成立了海南茂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司”),准备在这里建立海南全省最大的无公害农产品及高新经济林木种植基地,但在投下数百万巨资之后,这块土地却因为承包权纠纷陷入了一场又一场诉讼而无法开发。

  在好不容易通过诉讼确认了承包合同效力后,儋州市农业委员会的一纸关于收回这块土地经营权证的函件却再次让赵勇文陷入绝望,同时也让这万亩土地不得不继续荒芜。赵勇文认为儋州农委此举是乱作为,但儋州农委认为自己是在履行职责,而且所发的也是内部函件,与赵无关。

  万亩林地无法开发撂荒多年

  据赵勇文介绍,2007年年初,他在对海南农业开发种植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后,决定利用儋州优越的地理环境在此建立海南全省最大的无公害农产品及高新经济林木种植基地,经过多番洽谈,茂林公司征得兰洋镇番打村苗一、苗二经济社村民代表的同意,与土地承包人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由茂林公司投入资金开发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承包的一万多亩土地。

  之后,赵勇文筹集了开发资金,购买了施工机械,准备在这里大干一场。

  但2008年3月,茂林公司在进入合作承包土地上进心施工作业时,却遭到了儋州市林业局和苗一、苗二经济社部分村民的无理阻挠,致使茂林公司对这片土地的开发陷入停顿,设备无法进场施工,培育的苗木不能得到及时栽培管理,造成了重大损失。

  他说,当时儋州林业局口头通知他说,由于其他土地开发商违纪开发,造成部分林木被违规砍伐,有媒体进行曝光,因此所有开发商均须停工。但这一问题解决后,茂林公司多次申请施工,但儋州林业局以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为由不同意茂林公司施工。

  此外,苗一、苗二经济社在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已经合法取得儋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违法将已经发包给前述当事人的土地再次对外发包,并阻挠合法土地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种植开发。

  由此,茂林公司身不由己地卷入了一场又一场关于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是否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而土地开发也随之陷入长时间的停顿。

  投资商直斥儋州农委乱作为

  2010年8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和苗一、苗二经济社及茂林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苗一经济合作社苗二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应尊重、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儋州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儋农裁【2009】第1号)履行,加强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联系与协调,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对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维护。

  之后,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和茂林公司多次向儋州市农委、兰洋镇政府及番打村委会递交申请,请求这些部门批准同意开发【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述的万亩土地,并协助办理林木砍伐证和清山手续及其他开发手续,以便尽快对土地进行开发。但前述部门无一就此作出答复。

  让人意外的是,赵勇文在2012年12月发现,儋州市农委在同年11月19日向兰洋镇政府发出一份《关于组织回收1220004号经营权证的函》,称兰洋镇番打村委会苗一、苗二经济社向该委递交申请,“提出撤销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委研究认为,已经生效的《儋州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儋农裁【2009】第1号)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等“文书内容已经证明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记载的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应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相符”,依法应收回并予以更换。

  “儋州市农委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尊重法院判决,而且也严重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是典型的乱作为。”赵勇文说,

  儋州农委回应称已尽力

  赵勇文认为,这些年,作为发包方苗一经济合作社苗二经济合作社根本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未经过合法手续收回土地之前,又把土地违法发包给海南宇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法院判决,故意制造矛盾和纠纷;儋州市农委作为农业主管部门,非但不加以制止,维护合法承包经营者及投资者正当权益,反而通过行政行为纵容其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日前,记者就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和苗一、苗二经济社及茂林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何久拖未决,导致上万亩土地撂荒多年的问题采访了儋州市农委有关负责人。

  儋州市农委农村经济管理科负责人说,虽然【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多达1.05万亩,但可供开发的也就是四五千亩的样子,其在2010年曾就陈秀清、陈东、陈琦等人和苗一、苗二经济社及茂林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出过处理意见,但对于茂林公司为何多年无法开发的原因并不清楚。

  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年他们为了处理这起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做了很多工作,“已经尽力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批权在基层政府,这事情只能要求兰洋镇政府进行组织协调。该委发给兰洋镇政府的函件属于内部工作函件,和茂林公司无关。

[作者:张玉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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