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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曝光72家企业

2013-07-04 14:03:00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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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记者从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了解到,为对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全省已开始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就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王郭社总队长介绍,为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减少火灾发生,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

  3日,记者登录山东365消防服务网(http://sd.119.gov.cn/xiaofang)看到,在“火灾隐患”的“曝光台”一项中,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公布了首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名单,共包含72家企业和3名个人,均相对具有代表性,违法事实从“安全出口堵塞、室内消防栓无水、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到“未经消防安检擅自投入使用”、“违法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和“建筑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等。

  其中,省城一共有四家单位被“点名”:红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情况,济南华联超市张庄路店“仓库及部分建筑材料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长清区唐朝盛世商务会所和章丘九歌音乐网吧则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据悉,对于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违法行为,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每月公开发布。初次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不等。在此期间,单位或个人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缩短公布期间,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将延至期限的3倍。(记者 尉伟 通讯员 张海波 王全军)

[作者:吴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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