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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特大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3盗猎者获刑10年

2013-06-24 16:41:00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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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林芝县人民法院对西藏自治区特大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宣判,3名盗猎者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3人均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通过彻底反思,使心灵得到救赎。

  案件回放

  偷捕林麝和岩羊 附近村民将他们围住

  2013年1月6日凌晨2时许,旺久接到林芝县鲁朗镇洛木沟附近村民打来的举报电话,“警察同志,你们快过来啊,有3个犯罪分子携带了很多林麝和岩羊的头皮,他们就在洛木沟。”放下电话后,旺久即刻带领民警驱车赶往位于鲁朗镇的洛木沟,由于天黑,加上路面结了冰,旺久和同事两个小时后才赶到现场。

  让旺久感动的是,两个小时里,洛木沟附近的老百姓就这样在零下几摄氏度的冬日凌晨,铸成“人体围墙”,牢牢将3名盗猎者围了起来。当记者问起当时负责铸成“人体围墙”的索次是否害怕时,他说:“虽然我文化程度不高,但从小我就知道,保护野生动物是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还是有人为了谋取私利,仍在猎杀珍贵稀有动物,实在让人感到痛心。”

  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1·0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林麝(獐子)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报4月16日A02版报道了《我区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讲述了为抓捕野生动物,3名盗猎者在海拔4500米的山上住了一个多月,满载而归的他们被当地村民团团围住。而不幸的是,待林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时,14只林麝和1只岩羊已命丧黄泉。两个月过去了,本案进展如何,昨日,本报作为该案独家报道的媒体,记者连线了林芝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旺久。

  宣判结果

  各获10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5000元

  “1月6日,我们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组织民警连夜赶赴林芝县鲁朗镇进行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到达鲁朗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查证后,证实犯罪嫌疑人宗某、加某、拉某在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1月6日期间,共计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14只(其中雌性11只、雄性3只)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1只。”林芝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旺久表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5月30日,林芝县人民法院对已抓获的3名盗猎者进行了开庭宣判,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在得知宣判结果后,记者连线了宗某、加某、拉某的代理律师。“当时我建议他们上诉,可却遭到3人的拒绝,他们愿意认罪,并表示坚决不上诉。”律师表示,3人均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通过彻底反思,来使自己心灵得到救赎。记者从林芝县看守所了解到,3人在看守所里多次忏悔,并表示出狱后将以实际行动加入到救助野生动物保护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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