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河南新闻

污染环境致1人重伤即可入刑

2013-06-19 09:32:29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字号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

  背景

  新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对接

  省高院刑一庭审判长常晖说,我国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罪名修改了,但关于环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释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规定,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两高”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制定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对接。

[作者: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编辑:袁连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