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弃婴优惠政策不同
据袁厉害回忆,20余年来,她一共收养过100余名弃婴,但没有一个人享受到孤儿保障政策所规定的待遇
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2011年5月,河南省也下发了《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河南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河南省民政厅随后也发文,要求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在这份文件中,河南省民政厅对孤儿养育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要求,建立“一书一协议一记录”工作机制。其中“一书”内容包括“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单位)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
“一协议”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或通过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明确监护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孤儿养育质量提出要求。”“一记录”则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访,建立巡访记录和巡访档案。
如果袁厉害收养的孩子们也被列入这一系列文件照顾范围,意味着其收养弃婴的行为将被纳入管理,孩子们将享受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费,并在教育、住房、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上有所保障。
据袁厉害回忆,20余年来,她一共收养过100余名弃婴,其中被官方登记在册的34名,其中大部分人获得了户籍登记,20人享受了低保。但没有一个人,享受到上述政策所规定的待遇。
据兰考县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县已经认定的孤残儿童共有595人,其中残疾孤儿4人。这些孤儿,由外祖父母养育的472人,由其他亲属养育的123人。“这指的是孤儿,或者是父母双亡,或者其他原因,由家人、亲属照顾的,和弃婴不同。”兰考县民政局一名干部向记者解释,“按照省民政厅有关规定,袁厉害等人个人收养的弃婴,不在上述统计之列”。
“孤儿”身份难认定
按照政策要求,审核认定孤儿身份时申请人要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失踪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材料很难出具
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一名民政系统官员向记者解释,按照这个概念,失去父母应理解为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父母应理解为被遗弃的婴儿。
而收养法中规定,孤儿指的就是父母双亡的儿童。
对这一问题,民政部曾下发过一则《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其中称,为了严格执行收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此问题,特做如下通知: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家对孤儿的认定这块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弃婴则没有。”开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韩付平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2011年,河南省民政厅曾下发过一个《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孤儿身份认真工作进行部署。该通知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可以被认定为孤儿的人群之一。
然而接下来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认定程序却极为复杂,包括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环节。仅在申请环节,就要求孤儿监护人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在一次关于孤儿生活保障的会议上表示:“按照政策要求,审核认定孤儿身份时申请人要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孤儿父母失踪或一方死亡一方远走他乡杳无音信后,孤儿实际监护人举证困难,得不到法院的证明文件且该类诉讼要产生约千元的费用,监护人不愿意承担或者无力承担,从而造成相应证明材料出具难,直接制约了孤儿身份认定。”
徐建中对于这一困境下的工作开展提出要求,县以下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为每个孤儿办理相应手续,既要做到审核把关严格,维护政策严肃性;又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每个孤儿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政策。
但兰考县在能够给袁厉害收养的孤儿办理了户籍登记、低保等情况下,并未将他们登记为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