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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鸡”监管,为何乏力?

2013-01-11 08:02:45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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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主要是针对各成员国内部由于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标示不准确等原因引起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问题及时通报各成员国,使消费者避开风险的一种安全保障系统。

  该系统规定,当欧盟某一成员国发现存在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警情时,应立即在该预警系统下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则立即将信息传递给个成员国。

  这个系统的法律依据是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特别是其中的第8条的规定,涵盖了通报制度以及通报分级、通报类型、采取的措施、后续反应行动、新闻发布制度和公司召回制度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速生鸡滥用抗生素,实际是兽药监管的问题,农业行政部门应该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或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对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设定了所谓“分段监管”的体制,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碎片化”的样态,在实践中产生了“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

  宋华琳认为,监管部门应走出“篱笆墙”,尽管不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都是确保食品安全,应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监管联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磋商、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监管权能有效地、无遗漏地实施。(龚瑜)

[作者:王春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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