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深圳率先敲响拍卖土地使用权第一槌,显现出土地资源的资产属性。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国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对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全覆盖和硬化地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标志着中国物权法律的基本成熟和完善,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其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特别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发证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是推动和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硬化地权的又一重要法规。办法对1989年实施、1995年修订的《土地登记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共10章78条,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程序以及土地登记的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了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登记目的;明确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登记含意;明确了实行属地登记的土地登记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告知和公告等。这为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加强土地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图四)。
2010年初,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是中央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硬化地权的重大决策,对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土地物权、激活城乡统筹发展的动力源泉、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社会管理,已经和正在产生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