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揭秘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组图)

2012-11-17 11:49:00 来源: 光明日报 
字号  

    图二,陕甘宁边区1938年制发的土地所有权证,背面印有《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

  1929年7月27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已分配土地的地方要登记,由县政府发耕田证;强调所有地主阶级的田契佃批等限期交当地政府焚烧。

  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规定“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田证”。之后,全国各地苏区相继发布条例、决议,实施土地登记发证任务(图一)。同年,鄂豫边区革命委员会制定《鄂豫边区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明确焚烧豪绅地主一切契约,发给分得土地者土地使用证。同年,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田地问题决议案,其中包括领耕田人应向乡政府登记,由乡苏维埃报请区政府转请县政府颁发耕田证;农民垦殖的荒地,免纳土地税五年,但须向政府请领土地证;果园地应归政府分配发给耕田证。同年,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十三条决议中有三条说土地登记发证,明确田地已分配的地方要登记,由县政府发给耕田证。同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案,明确农民领耕田证,应报告乡政府登记转请县政府发耕田证,耕田证失落或破损者,应请求补发,无耕田证发生争执时,政府不予保护。同年,兴国革命委员会印发的兴国苏维埃土地法也包括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田证。同年5月1日,右江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暂行条例,明确农民所耕种土地,必须领苏维埃颁发之土地使用证。同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又于9月修订的土地暂行法明确,已有的地契完全作废,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分配之后另行发给土地使用证。同年,峡江县土地暂行条例中也规定,分田后由苏维埃政府发给土地证。

  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进程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和具有深远政治意义的是1931年11月举行的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同时,又通过了土地部提交的《土地登记法》。并且,中央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在瑞金成立,下设四个局,还专门设立了土地调查登记局。

  1933年6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发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强调要实行土地登记。苏维埃发给土地证与农民,用这个土地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他人不得侵占。全体农民群众应该明白:为了确定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为了发展国民经济,为了肃清瞒田现象,都要自动地把自己分得的土地,照着确实数目报告出来。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组织上、宣传上和行动上提出和施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苏维埃代表会议通过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规定土地分配完结后,应按界址分插标记,并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登记证。同年12月30日,川陕省平分土地须知中重申,土地分完之后,立马公布分田单,张贴于热闹的场口,并马上根据苏维埃决定,发分田证;分田之时,还要立即宣布过去的一切契约完全无效,号召群众去烧毁。

  (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8月)土地法律法规

  党中央在延安战斗的十三个春秋中,为全国开创和奠定了“土地法定、地权证定”的重要基础。1937年9月20日,发布实施《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9年4月,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其中,都把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地权处理作为主要章节。

[作者:罗攀  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