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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组图)

2012-11-17 11:49:0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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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中华苏维埃政府1930年制发的土地执照

  演讲人:樊志全 时间:10月20日 地点:北京大学廖凯原楼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源泉。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一大”党纲中提出土地问题起,就一直十分重视土地和土地确权,并不断推出伟大举措发展土地理论与实践,深受广大人民的拥护。今年,国务院提出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列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推进。这是我们党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土地财产权利的重大措施。当前,全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这里,回顾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和实施的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农民群众说:土地确权是“确实权、颁铁证”

  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已达到7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了85%,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全国29个省份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30%以上;25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推进,各地还结合实际,协调建立了一系列激励、责任等管理制度,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重点工作挂钩,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紧张有序地推进,效果显著。

  比如,天津市已累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2018件,登记面积7603.5平方公里,调处纠纷7333宗,提前完成了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四川省成都市在确权登记发证中,采取“五个锁定”、“八个步骤”和“九个回头看”的工作法,确权颁证做得又细又好。农民群众高兴地说,这次土地确权是“确实权、颁铁证”,发的是共和国的“丹书铁券”。

  江苏省政府牵头,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已分别达到70%、92.9%、84.9%。特别是地处苏北的新沂市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当作基础工程、枢纽工程,政府看重,部门看重,老百姓更看重。南通市通州区成立了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专门机构,工作涉及20个镇249个行政村的9351个村民小组,全区已全面完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共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1385本,让农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阿婆唱:红军来后分了田,田契换上耕田证

  1930年,闽西完成土地分配、焚烧旧地契和颁发土地证后,世代受尽地主剥削的劳苦农民手捧耕田证,跑到自己分到的土地上,唱起幸福山歌。龙岩县后田村的陈阿婆这样唱道:“阿婆苦了几十年,红军来后分了田;田契换上耕田证,土地还家喜连连。耕田证啊放哪边,放在铁盒怕锈斑,放在梳奁怕老鼠,放在米瓮怕虫钻!耕田证啊贴胸前。”

  是呀!农民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土地,农民的感情寄托在土地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就将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实践表明,凡是土地改革后及时普遍发放土地证的地方,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就特别地高涨。土地革命,确实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然而,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及其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也是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艰辛探索才不断推进的。

  (一)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年—1937年)土地法律法规

  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至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完善和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不断制定、颁布和实施与土地法相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海陆丰县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府。同时,建立了土地机构,县设土地革命委员会,区建立土地科,分田给农民耕种,给农民、士兵发土地使用证。海陆丰工农兵代表大会还通过了议案——《没收土地案》。这实际上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第一部土地法,第一次提出由苏维埃政府发田地使用证给一切分得土地的农民,并明确了“有土地使用证,才能享受土地使用权”,强调焚毁封建社会一切契约债务关系。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仅海丰一县就焚烧土地契约47万多张,焚烧租簿5万多本。

  1928年5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第37号通告,明确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以县苏维埃政府名义发给土地证,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废除。同年,琼崖特委制定办法,提出所有自耕农原耕之田地,须向农会领取耕田证。

[作者:罗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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