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商户误导公众构成侵权
鹿城区法院经办这些案件的法官表示,能做通商户和茅台公司双方的思想工作,和解结案实属不易。
这批案件中,商户不理解的焦点问题在于,他们是通过正规渠道,从代理商处进货,取得正宗贵州茅台酒。而且这些茅台酒的瓶身上都标有“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商家卖的是正宗茅台,在门头装潢上打着“贵州茅台集团”有何不可?
实际上,茅台酒瓶身上标明注册商标和商户门店装潢使用“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是两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件中,这些商户并没有和茅台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他们从代理商那边进货,只是取得了销售茅台酒的权利。在商户的门店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实际上是对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并没有取得茅台公司的许可。
加之这些商户经营的是烟酒行业,在门店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集团”或者“MOUTAI及图案”,很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他们就是茅台公司的特许经营店,而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也不具有在门店上使用与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或图案的权利。
茅台公司方的代理人称,他们将陆续向法院起诉,维权官司并未就此终结。他们只要在温州烟酒市场上发现类似的行为,就会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这种“清理”方式,才能真正维护茅台酒的“国酒”品牌,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茅台酒。(陈东升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