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
原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一波三折
刘某说,矛盾要从2009年8月的购房经历说起。
当年8月,付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原始房主顾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按揭付款。根据合同,这处面积94.16㎡的房产,总房价为53.8万元,折合每平方米5714元。
根据合同约定,付某先后支付了定金2万元、首付款10万元,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购房合同第12条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顾某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5月4日,在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顾某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与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
这份由仲裁员罗新建一人签字的仲裁书认定,付某经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作出了顾某与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的终局裁决。
付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仲裁结果,但被驳回。去年5月,付某提出异议,郑州中院于今年8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支持了付某的部分异议理由,撤销了该院的原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