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7月16日电(记者 张茜翼)在16日召开的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并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草案》提出,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
《草案》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犯罪、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草案》提出,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做处确认决定。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及有关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将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草案》建议,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和保障进行了明确。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