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7月16日电 (李东艳 王兰)四个外地人来新沂游玩后因没钱回去,为“筹集路费”竟然铤而走险持刀入户实施抢劫,结果翻箱倒柜仅仅“收获”领带一条、打火机一个,案发后,其中三人很快落网获刑,另一人在潜逃了3年后最终被抓获归案。16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此案,潜逃3年的李亮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2009年2月底,李亮与赵龙、曹永、梁锋(三人均已获刑)从外地来到新沂游玩,并入住了火车站附近一家宾馆。几天下来,李亮四人随身带的钱很快捉襟见肘,“没钱回去”,四人越想越是沮丧,随即萌生了“弄点钱当路费”的想法,于是,四人开始商议实施抢劫事宜,并在随后来到市区某商店购买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3月2日上午10点多钟,李亮与赵龙等人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市区寻找下手机会,当窜至某居民楼时,发现某家住户只有一老太太在家,顿觉容易下手,遂将作案目标定在了这家身上。随后,李亮前往敲门,老太太刚把门打开一条缝,门就被猛地一脚踹开,从门外闯进四人将她围住。接着李亮用事前准备的水果刀抵在老太太的胸口,威胁她不许喊叫并逼迫其交出身上财物,在其身上搜钱未果后,李亮四人开始自行在屋内翻箱倒柜,最终搜得领带一条、打火机一个。作案后,李亮四人仓惶逃离现场。
案发后,赵龙等三人很快落网并被判刑,李亮直到今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李亮曾分别于2008年7月和2009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后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10年9月被减刑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等手段,结伙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