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社会保险局发布通知,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至今年年底。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此,省政府本月初出台了《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省社保局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作出安排,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采取措施,完善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要正常按月申报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仍然由企业代扣代缴,缓缴期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间的企业欠费不计征滞纳金。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以依据个人缴费记录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继承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企业缓缴影响。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要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人社部门批准的缓缴材料等。
为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我省将建立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其中,对虚报申报材料骗取保费缓缴的行为将坚决制止,立即追回已缓缴的保费,并对已缓缴部分征收滞纳金。
此外,对生产经营形势明显好转,资金周转不再困难的企业,可要求缓缴企业提前履行还款责任。(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