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等特点,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今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司法如何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上有所作为?近年来,浙江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
“从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表示。
据介绍,浙江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和经营困难,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总体依然呈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难,浙江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大量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
章恒筑表示,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也是主因。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即体制外金融。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等,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系列文件明确裁判标准
浙江民间融资市场目前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说,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进程不相匹配导致的问题。
章恒筑指出,搭建平台促进浙江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的有机融合,是破解两难问题的有效方法。其根本路径就是要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浙江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既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民间借贷纠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的商事特点,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传统民事审判划转至商事审判主管。经过2008年、2009年、2011年3次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将浙江省92%以上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绝大多数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从2008年至今,浙江高院先后出台《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统一全省法院裁判思路、提升民间借贷审判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章恒筑指出,上述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些新的裁判思路,如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起诉,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询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的衡量因素;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建三级金融审判大格局
记者获悉,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作出部署,出台了《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通过增设金融审判庭、开展保护金融债权专项行动,推进司法保障金融创新,并向市委提交《关于为我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
章恒筑透露,下一步,浙江高院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温州两级法院服务保障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指导温州两级法院进一步研究司法保障举措,优化金融改革法治环境。建立健全金融专业审判机制,推进覆盖市县乡三级的金融审判大格局。记者 袁定波 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