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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有“小三”为由起诉离婚被法官驳回

2012-07-05 15:48:00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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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类型的离婚案还真是少见。”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民一庭的一位经办法官感叹。

  一般而言,在离婚案中,当事人都极力隐瞒己方责任,指称对方有“小三”,以图有利地位。但在这件案中,女方先提出过离婚,后撤诉,男方随后以自己有“小三”为由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这时是否应该认定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是否应该对第二次诉讼中离婚的理由进行道德考量?难题摆在了这位法官面前。

  七年之恋

  2011年秋的一天,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立案庭里,一位名叫陈欣的中年男士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书。诉讼书称他想结束一段七年之恋形成的婚姻,与妻子祝小米离婚。

  2001年,陈欣和祝小米玩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由此相恋、相爱,一时羡煞旁人。2008年11月12日,陈欣与祝小米正式来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初期,两人恩爱甜蜜、感情尚好,但一直没有要孩子。然而,婚后两年,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从2011年5月起,陈欣有了婚外情,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经多次协调,夫妻两人仍无法共同生活。

  有了小三

  在向法院递交的离婚诉讼书中,陈欣明确表示自己有了婚外情,他本人所有的债务、借款及信用卡借款均与祝小米无关,由他自己承担。诉讼请求仅是要求与祝小米离婚,就连诉讼费用他都表示由他自己负担。而相关资料显示,早在陈欣向法院提出离婚前,祝小米也曾向法院主动提出过离婚。

  2011年7月15日,得知陈欣有了婚外情后,处于“不断摩擦和争吵”状态中的祝小米一气之下向荔湾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但在5天后,祝小米申请撤诉,法院也予以准许。就在撤诉不久,陈欣又提出离婚,理由还是有了婚外情。夫妻俩一前一后提出离婚请求,似乎达成了离婚的合意,法院是不是就应该判定准许两人离婚呢?但在审理后,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欣的离婚请求。

  欲离难离

  在陈欣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时,祝小米一方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组成的家庭仍然能够维持下去,即使丈夫有婚外情,她也会原谅,愿意继续和丈夫在一起。

  经审理,荔湾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两人初始为自由恋爱,在认识7年后才登记结婚,有相当深厚的感情基础。经审查,两人婚姻矛盾的焦点在于原告出现了第三者。被告称,愿意原谅原告的行为,继续与其生活,之前来法院起诉是由于一时气愤。可见,本案并没有出现法定应判处离婚的情况。且仅凭原告认可自身有第三者而判处离婚,亦不符合我国对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念,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判决中,法官写道:“夫妻感情,需要同心协力去经营,夫妻之间应多沟通协调,多体谅支持,多互相分担责任,综上所述,不准许原告陈欣与被告祝小米离婚。”判决后,陈欣和祝小米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我为什么没判他们离?

  经办法官表示,法院没有“成全”男方是基于“公序良俗”。据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认定两人符合离婚的条件。案中,女方先于男方提出离婚,撤诉后,男方又提出离婚,可见双方已形成了离婚合意,本来可以据此判处离婚。

  “但关键问题是,如何评价男方出现第三者并且堂而皇之地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据法官介绍,“第三者”目前已成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审判的示范作用在群众心目中日益增强,因此判决不仅要捍卫法律公平,还要守卫道德底线。

  男方以本应羞于启齿的第三者为由诉请离婚,其行为是对家庭道德底线的挑衅,此时是否判处离婚应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意愿。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采纳女方对之前起诉理由的解释和表示原谅对方并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认定没有出现法定应判处离婚的情形,据此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董柳)

[作者:姚培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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