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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无约定咋赔偿

2012-07-05 14:48:00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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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于2010年3月12日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05万元款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塘沽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甲方某房地产开发商应于2010年6月31日前向乙方冯某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房地产开发商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01%向冯某支付违约金。另外合同约定:商品房权属登记的时间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的违约责任为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冯某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开发商却违反合同约定,于2011年1月31日才将房屋交付冯某,而且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因此,无法为冯某办理产权证。在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明显违约,但违约金如何计算呢?

  -律师点评: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沈健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作者:陈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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