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报道的“万科光明城市现‘日租房’惹争议”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不少市民还打进本报信息服务热线4008885998,为管理日租房出谋划策。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日租房改变了原来住宅的用途,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可是却没有部门去查处此事。
“我研究过物权法,其中第七十七条就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家住太平门金陵御花园的胡先生说,一些房屋租赁中介将从业主手里租过来的房子再进行短租,不管叫“家庭宾馆”,还是叫“日租房”,其实都将住宅的居住用途变成了经营用途。
万科光明城市一位业主认为,日租房的性质和旅店雷同,按有关旅馆行业相关规定,应该属于公安部门特种行业管理。有日租房现象存在的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可向当地派出所或分局治安大队反映,由公安部门向有关人员协调。
对于住宅小区里开的日租房,我市公安部门一位人士表示,这是一种介于一般的住宅出租和开旅馆之间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其属于旅馆业。而真正的旅馆必须有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和监控系统,还要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这些日租房显然做不到。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建邺区工商局注册科。该科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目前他们也没有给一户住宅出租户核发过类似“家庭宾馆”的营业执照。
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一位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该人士说,住宅楼里的部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途,到目前为止,我市没有批准过一户;即使有这样的申请,规划部门也不会批准。
记者注意到,省城乡规划条例还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有关部门表示,南京的规划条例目前还在制订过程中,所以,对于没有批准的这些日租房,一时还缺乏过得硬的依据。(记者 侯锦阳 实习生 江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