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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死孕妇找人顶包获刑2年 被害人家属抗诉

2012-07-04 11:43:00 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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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

  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新规实施的第一天,当天19时30分左右,皇姑区淮河南街发生一起醉酒驾驶恶性案件,一个怀胎七月的孕妇在车祸中死亡。此案,成为全国醉驾入刑致死第一案。

  经过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3万余元。被害人家属不服,检察院抗诉。今日,此案将在沈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肇事:醉驾入刑当天 孕妇殒命

  张先生是此案的被害人之一。另外两名被害人,是他的妻子和妻子腹中7个半月大的胎儿。

  张先生说,事故发生在2011年5月1日19时30分左右,当天也是酒驾入刑实施的第一天,因此这件事他记得十分清楚。

  张先生说,当时他刚开车送完朋友,拐上了淮河街。发生事故前,他从车的后视镜中看到了刺眼的车灯光,随后感觉到车辆被狠狠地撞了一下,并伴随着巨大的撞击声,车辆被撞后开始旋转,他就在旋转的碰撞中晕了过去。

  张先生说,自己是被路人叫醒的,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从驾驶员位置,被撞击到副驾驶的座位上,只感觉到腰部剧痛,在路人的帮助下,才从车内出来。下车后他看到,自己车的左后车门已经被撞凹进去了,坐在后座的妻子,似乎七窍都在流血,无论怎么呼叫,妻子始终没睁眼。

  事故发生在皇姑区淮河南街,距离东北玩具城很近。张先生看到,路边的一辆红旗轿车已经受损,自己的捷达轿车被撞出十余米远。张先生的妻子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还怀有7个半月的身孕。

  顶包:涉嫌醉驾超速 找人替罪

  闯祸的,正是驾驶红旗轿车的司机何某。

  皇姑交警的询问笔录显示,肇事者何某当天喝了酒。发生事故后,因为害怕,找到朋友顶包。

  “在铁西民乐酒店喝了3瓶老雪花,然后沿着淮河街由南向北开,在公铁桥桥头上坡的地方,与一辆捷达车撞上了。”何某说。发生事故后,他找到自己的朋友董某准备顶包,“我怕酒后开车麻烦,就让他对警察说,车是他开的,他同意了,我就带他到现场。”何某说。

  董某的陈述材料也证实顶包事实。“他说让我去,我就去了,和警察说是我开的。到了医院一看,我觉得心里过意不去,伤者也挺严重,我就向警察坦白了。”董某说,他与何某私人关系特别好,但是看到被撞的妇女还有7个半月的身孕,估计大人孩子都保不住,他心理承受不了这个打击。

  交警认定,肇事车肇事时的时速约为80公里,肇事司机何某酒精含量为166.27mg/100ml血液,因此何某涉嫌醉酒驾驶和超速行驶,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找人顶替,在被办案民警识破后才到交警部门投案,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张先生在机动车道内横向行驶,负次要责任。

  张先生说,在这起事故中,他的腰椎有4处骨折,但为了给亡妻与未出生的孩子讨说法,他出院后一直在不停奔走,“要没这事,我现在都当爸爸了,多幸福啊,可现在,就就剩我自己了……”

  投案:两小时后自首 初判两年

  检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称,何某肇事后,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时隔两个小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何某对肇事过程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2年1月1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何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何某减轻处罚。判决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3万余元。

  二审:被害人提抗诉 今日开庭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涉嫌醉酒驾驶、超速行驶、顶包,而且造成我妻子和7个半月大未出世的孩子死亡,这个判决也太轻了!”张先生说,据此他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皇姑区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显示,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死一伤,属于后果严重,且肇事后逃逸,找他人冒名顶替,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虽然具备自首情节、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但是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何某适用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

  张先生称,他已经接到通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今日开庭二审此案。本报记者 梅天磬 摄影 常晟罡

[作者:张尚初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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