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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斗殴致人死亡 监狱服刑8年当年死者未死(图)

2012-05-23 09:15:59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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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勒索引发斗殴一人身亡

  2005年10月,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发生一宗因勒索而斗殴杀人的案件。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2005年10月25日傍晚6时左右,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人聂发忠和黄印辉(绰号“许巴”)到博罗县龙溪镇,电话勒索同是家乡人、在龙溪做建筑包工头的何寿成、何林清。何寿成、何林清得知聂发忠等人正在该镇博园公路旁的忠南大排档吃饭,即商量找人教训聂发忠、黄印辉等。

  何寿成、何林清纠集“四川仔”等10多人(另案处理)携带铁水管、刀等工具,来到大排档,殴打正在该处吃饭的聂发忠、黄印辉等人。聂发忠等人见状即四处逃散,何寿成、何林清等人即追打对方,其中聂发忠跑至龙溪镇农村信用社门口被打伤倒在地上,随后被巡逻治安员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聂发忠生前被钝器打击,多处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哥哥聂胜忠对尸体进行辨认后,确认死者是其弟弟聂发忠。

  两被告人均获刑15年

  共同赔款10万余元

  2006年3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寿成、何林清在遭到聂发忠和黄印辉的威胁勒索后,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而是纠合多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威胁勒索人的身体,并导致被害人聂发忠被殴打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此事件是因为两被告人遭受到被害人聂发忠等人勒索而引发的,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何寿成、何林清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令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友甫、胡格章(被害人聂发忠父母)的经济损失共101654.40元。

  两大发现 服刑人家属递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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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人亲属走亲戚得知“死者”可能未死

  今年春节后,犯人的亲戚与被害人聂发忠生前所在村庄中和镇聂家村的人闲聊时得知聂发忠没有死,还在村里。该亲戚到宁远县公安局户籍部门查询,其结果让他震惊:“聂发忠”变成“聂华忠”,已经于2010年10月20日申领了第二代身份证;聂友甫一家人的户籍登记上也有“聂华忠”,是聂友甫的三子。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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