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看似普通的造假案件被贴上天价罚金的标签之后,立即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有网友表示,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应被追究责任。名为正义追求者的网友表示:“处罚应考虑收缴罚金的可能性,如果处罚无法实行,就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2151万元罚款李清绝对承受不起,判决缺乏现实意义。在网络上的不少言论对李清表示了同情。
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称,李清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多为100多元,4个月来只卖出了400多件,销售额6万余元,获利仅1万元左右。如此看来,李清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表示,第一次判决罚金2151万元,他们对这个判决有不同意见。
南新丹:我们对这个事肯定觉得有异议,第一,关于根据吊牌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李清当时在电脑主机里有标价,那个标价跟吊牌价金额相差有10多倍,所以这个计算依据,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相符。再一个数量我们也有异议,因为扣押的时候,一是物品持有人不在现场,见证人是受害人的工作人员,所以这属于违法证据,应当要排除,但是没有排除。
那么,法院那2151万元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侦查机关在办案期间,查扣了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按照查扣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清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