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4年第一次确定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加工为50毫克/公斤,出厂不低于40毫克/公斤。
随后,我国在1996年对盐碘含量规定不得超过60毫克/公斤的上限值。2000年,盐碘含量标准下调为加工水平35毫克/公斤,允许波动范围为±15毫克/公斤。2006年,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对食盐标准(GB5461-2000)进行修订。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
北京:食用碘盐标准:25 mg/kg
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肖丹)昨日,市卫生局专门邀请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本市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
根据《食用盐碘含量》,以及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选用国家标准中25 mg/kg的均数标准(允许范围18-33 mg/kg)作为本市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本市将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
记者获悉,下一步,本市将通过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日”系列健康促进活动,加强督导检查和重点人群监测与评估,确保本市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新标准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盐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现在的产品是按新标准生产,价格没有变化。记者从前一段时间购买的一袋盐的包装袋上看到,碘含量为20至5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