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管理
1.占道经营(含销售烟花爆竹摊点占道)扣责任单位1000元/摊位;突出门店经营,扣责任单位2000元/摊位。
2.畜力车、人力车占道经营,扣第一责任单位2000元/辆,扣第二责任单位1000元/辆。
3.农用车、机动三轮车入市占道经营,扣第一责任单位1万元/辆,扣第二责任单位0.5万元/辆。
4.修(洗)车店、早餐车(超时限)占用道路,扣第一责任单位2000元/处,扣第二责任单位1000元/处。
5.早市、夜市超时限占用道路,扣责任单位1万元/处。
6.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含广场促销活动),按积存垃圾处理,扣责任单位1万元/m3。
7.疏导点设置不合理、建设不达标、管理不规范,扣责任单位1万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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