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办公室辩称
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认为,首先,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应依法驳回。
其次,张文新作为县人大工作人员,在张文新公休期间,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到东川区处理为岳母迁坟事宜,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事故发生是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张文新不幸身故,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冬梅也属车辆受益者,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张文新虽然开单位车辆办私事,但他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
县人大赔偿张鑫34万余元
本案经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对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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