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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副主任因家事驾公车坠崖致3死2伤 单位赔34万/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27 09:26:13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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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大办公室辩称

    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认为,首先,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应依法驳回。

    其次,张文新作为县人大工作人员,在张文新公休期间,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到东川区处理为岳母迁坟事宜,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事故发生是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张文新不幸身故,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冬梅也属车辆受益者,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张文新虽然开单位车辆办私事,但他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

    县人大赔偿张鑫34万余元

    本案经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对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给予支持。

【 作者: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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