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加工窝点分布多地,在各地食品展上销售
在调查中得知,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人共同或分别出资租赁厂房、购置设备,孟某通过自己的老关系在济南等地以每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些生产厂家的大包奶粉,然后私下联系印刷、包装单位,仿制成“贝因美”、“飞鹤”等品牌奶粉的外包装,以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孟某为了寻找更多的销货渠道,在全国各地食品展销会上发传单,销售低价品牌奶粉,引来不少“青睐者”。
据调查,假冒加工窝点涉及海阳、莱西、临沂、沈阳、郑州等多地。其中被告人孟某、庄某合伙在海阳加工点雇佣被告人蔡某等人假冒“伊利”、“贝因美”、“永和”、“飞鹤”等品牌多个系列的豆、奶粉并予以销售;被告人孟某在莱西加工点与人加工假冒“伊利”奶粉并销售;被告人滕某自2007年以来,与其妻子在临沂市非法加工假冒“双山”、“格球山”牌奶粉4000余箱,并予以销售。
另外,被告人张某委托他人加工假冒“贝因美”牌奶粉2300余箱予以销售,其还向被告人孟某、徐某、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涉案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吴某自2008年以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印制假冒“伊利”、“双山”、“格球山”、“冰都”、“永和”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达百万余件。
并且,被告人万某、姚某、连某、姬某等人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伊利”、“贝因美”、“飞鹤”等注册商标奶粉,仍多次以低价购买,在市场上销售,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
判决>> 27名被告人全部服判,无人上诉
莱阳法院方面认为,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12人为谋取利益,租赁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料奶粉及包装袋,加工假冒“伊利”、“贝因美”、“永和”、“飞鹤”、“金星”、“双山”、“格球山”等品牌的豆、奶粉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达数百万元,该行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吴某、胡某等5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万某、姚某等11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据了解,此案涉及假冒8个厂家22个品牌奶粉、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涉及制版、印刷、生产、运输、销售多个环节,犯罪行为涉及江苏、浙江、河南、广东、黑龙江等12个省30多个地市。
日前,莱阳法院对公安部直接督办的这起“12·31”全国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奶粉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以被告人孟某、庄某等27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孟某、庄某等25人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两人单处罚金。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通讯员 夏枫 张杰 记者 李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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