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证言陈述的行贿时间、次数、金额与被告人金长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被告人金长江收受了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贿赂款项共计36万元的基本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长江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处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即使被告人只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法院也应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不主动要求,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这一程序。
据了解,金长江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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