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长江答:“侦查人员在调查阶段三天四夜不让我睡觉。”
审判员问:“被告人对你的供述材料的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江答:“市检的四次供述都是我签的字,但都不是事实,因为办案机关关我在封闭的空间,让我坐在一个小板凳上,三天四夜没有睡觉,我当时生不如死,办案机关说如果我承认了就可以放我出去,我才被迫承认了。我现在说一下我为什么陈述的和行贿人陈述一致,潘红艳那笔是我出来后接触了潘红艳,潘给我说了她的事,我的供述是按照她的供述来的。黄华的那笔是我看了黄华的悔过书才供述了。另外洪磊那4笔是办案机关给我提供一些材料,让我回忆让我承认,经过以上的事实,我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思写了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办案人员对金长江刑讯逼供,公诉人称“辩护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推断办案机关(有)对被告人违法办案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非常的不严肃。”
张荣有说,控方提供的证据中,金长江承认有罪的笔录有八九份,翻供的只有一份。但金长江称,他在多次笔录中不承认有罪。事实上,刑拘报送批捕前,批捕处工作人员必须会见当事人并制作笔录,但这份笔录却消失了。这给人制造了一种假象:金长江多次承认受贿,只有一次翻供,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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