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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侵犯隐私最高罚3万 重要场所录像至少留30天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8 09:20:54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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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隐私场所禁装监控

《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未取得生产批准书,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以外的技术防范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凡是销售未取得认证证书或者生产批准书的技术防范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术防范系统、擅自在其他单位管辖的区域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或者是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作者:  编辑: 主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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