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隐私场所禁装监控
《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未取得生产批准书,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以外的技术防范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凡是销售未取得认证证书或者生产批准书的技术防范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术防范系统、擅自在其他单位管辖的区域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或者是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