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辽宁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坛反赌案部分涉案人员进行一审宣判。4名裁判中,黄俊杰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周伟新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陆俊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万大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
看到这样的宣判结果,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判得过轻。有网友跟帖说:“严重抗议,判得极轻。”也有的网友评论说:“判的时间还没有调查的时间长”。鉴于足球的反黑风暴波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网友们有这样的情绪反应原属正常。
应该看到的是,陆俊、黄俊杰、万大雪3名裁判的罪名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伟新除此而外还多了一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项新的罪名,最高法和最高检在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其定罪量刑则依然以刑法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目前公布的案情来看,4名黑哨的受贿金额都远超10万元——法律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线。陆俊、黄俊杰、万大雪都依法判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周伟新则因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
4名黑哨操控比赛,收受黑钱,破坏了足球赛场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对职业联赛乃至中国足球的溃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们毕竟不在足球管理机关任职,所以罪名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他们的受贿金额而论,他们的确是获得了法律的从宽处罚,周伟新的刑期甚至突破了法律规定的下限。不管是按照刑法第163条判决,还是在此基础上减轻处罚,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这样判一定有自己的依据。在民间议论纷纷的时刻,法院当就此作出进一步的说明。而黑哨们有没有需要加重判刑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社会各界都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公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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