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蓝月亮增白剂事件”,在一审蓝月亮方获得全面胜诉后,暂且得以平息,但随着广州市民叶茂良的上诉,风波再起。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蓝月亮洗衣液外包装有无必要标识含“荧光增白剂”成为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判标识合规定
2011年6月,广州市民叶茂良在吉之岛公司购买了由蓝月亮公司生产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使用之后却发现手臂出现红肿发痒等不适症状,停用后该不适症状未再出现。
叶茂良认为,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是导致不适症状出现的原因,但蓝月亮公司却未在外包装上注明,甚至宣传蓝月亮洗衣液“安全环保”、“护手护肤”,“这是虚假宣传,误导、欺骗了我们消费者”。叶茂良遂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吉之岛公司退还货款20元,蓝月亮公司赔偿20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原告叶茂良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或财产因使用涉案产品受到损害。
法院还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并无虚假夸大成分;荧光增白剂明显不是涉案产品的主要成分,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警示说明的范围。
二审继续争辩标识
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宣告了叶茂良的一审败诉,对此,叶茂良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叶茂良及其代理人王海均到庭参加诉讼。
“蓝月亮要在包装上作出警示,这是非常必要的!”王海当庭表示,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的“荧光增白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只要有这个可能性,就应该在包装上出示警示说明”,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蓝月亮方代理人当庭反驳,表示王海观点“过于偏执”,“产品外包装只要把它的特性写出来就行”,并指出“如果外包装上标识出荧光增白剂反而会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标识出来会在消费者心理埋下恐慌。记者董柳、实习生谭绍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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