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流浪狗诈骗12万
“好心”女子获刑3年半
收留160多只流浪犬后,场地费、食物、工人工资让爱狗女子唐某捉襟见肘。为了筹措养狗经费,唐某以帮人找学校为由诈骗12万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检察院获悉,唐某因犯诈骗罪,已于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检方的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一宠物店内,以能为被害人的孩子办理进入某重点中学就读手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赵某及王某钱财共计12万元。
据介绍,40余岁的唐某特别喜欢小动物,尤其是犬类。为此她辞掉了自己的工作,在海淀区某小区底商开了一家宠物店。同时,她不断地收留大街上无人饲养的流浪犬。据悉,短短一年多,唐某收留了160多只流浪犬。为了这些犬,她在密云租了一个院子,还找人专门看管。但宠物店的生意不佳,随着流浪犬的不断增加,唐某的经济状况越来越拮据。
因为自己的母亲是中学教师,唐某便在自己的宠物店里拉拢一些有孩子准备上高中的客户,告诉他们可以帮忙办理入学,打算从中获取好处费。起初,在唐某母亲的帮助下,有3名学生交了一定金额的赞助费后如愿上了理想的高中。此后,唐某多次吹嘘自己在这方面的成功经历。实际上唐某的母亲后来已经告诉女儿,不能帮家长办理孩子入学。但唐某仍然收取家长数万元的好处费。
去年11月底,被骗的两名事主陆续报警,唐某被警方传唤到辖区派出所。事后,唐某向两名被害人退还了8万元。当检察官询问唐某的母亲时,唐某的母亲说,之前的那3名学生都具备交付一定赞助费后升学的条件,并不是她有什么特殊的“人脉”。对女儿诈骗一事,她并不知情。她只知道“女儿所有的收入都用于救助收留的160余只流浪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唐某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以及积极退赔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4万元发还被害人。
案外追查
流浪狗都有了去处
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唐某收养的160余只流浪犬并未继续流浪,也都有了去处,去年已被爱犬好心人士转移到另一个位于顺义的收养基地。据悉,这些流浪狗多数都患有皮肤病,因此需要很多治疗费用。而唐某因为收养流浪猫狗十多年,直至案发前都未结婚,熟悉她的人都为其犯罪入狱的事感到遗憾。(记者王蔷 通讯员黄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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