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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回应低保新标准 骗救助者信息将入诚信体系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5 13:44:00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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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回应】京民政局回应“低保新标准”:将骗取救助者信息记入诚信体系

  北京市民政局近期发布了《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统称“低保新标准”),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出细致、明确的认定,引起网民关注。14日,北京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表示,整体看来,“低保新标准”一方面增加了基层工作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保护了低保户的利益。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这次《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民政局:现行工作中,基层民政工作在受理、审核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申请时,主要采取自行申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公示举报等传统手段来大致确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机制,致使更能体现申请人家庭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一些项目,如存款、有价证券、多处房产,以及隐性就业、隐形收入和汽车、摩托车等高档生活消费品等情况,不能准确有效核查,导致骗保现象时有发生。核对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意味着北京市将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多部门联动核查机制,突破以往工作方法。这一机制主要是通过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起全北京市统一的市级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作为行政部门审批社会救助等福利保障项目的客观依据,使行政行为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第三方证据支撑。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核对工作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北京市民政局:在部门职责上,具体规定了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地税、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能,分别负责提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信息,如保险、证券、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等情况。

  核对工作采取事前审查和随时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新申请的,目前采取事前核对,核对报告作为审批的依据。对于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结合半年审和年审工作,定期进行抽查核查。核对工作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合理设定个税推算收入预警、养老保险推算收入预警、公积金推算收入预警、车辆预警、房屋预警、工商预警、有价证券预警、公积金账户余额预警以及银行、保险等预警信息,提高了有效甄别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的准确性。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如何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健康、合理地开展?

  北京市民政局:为配合核对工作的开展,北京市同时出台了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将多年来申请低保和低收入认定资格时需要核查的家庭收入项目进一步规范、细化。认定办法中明确提出了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都纳入具体核查项目,明确了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并在全国创新作了多项制度规定。一是为确保各项经济状况核查的合法性,要求申请人家庭逐项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主动登记家庭基本情况和财产、收入情况,并授权民政部门核查家庭各项经济情况。二是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考虑到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和遇到突发困难时候应急需要,低保家庭可拥有一定的实物资产及货币资产。认定办法中规定将现金、存款、证券以及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价值合并计算,人均可拥有不超过申请时城市低保标准的24个月总和。三是规定了申请救助人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罚则。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对于申请低保者瞒报、虚报财产、收入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北京市民政局:按照北京市现行低保政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存在虚报、瞒报等骗保行为的,停止享受,并追回冒领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到3被以下的罚款。

  本次认定办法中进一步规定,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核对,存在故意瞒报、虚报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姜春媛 李莹)

【 作者:马学玲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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