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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款吃喝:上百个红头文件为啥管不住一张嘴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07 07:25:11   来源: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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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数年前,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认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并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2009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傅平洪用公款供个人吃喝玩乐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这起案例打破了“刑不上吃喝”的惯例。通过“严刑重典”惩治公款吃喝可行吗?

  杨小军:用“严刑重典”惩戒公款吃喝,国外早已有之,我国也有司法先例。法律责任追究是治理公款吃喝的重要“杀手锏”。具体来说,可在三个方面入法入罪:一是设立公款吃喝罪。对超出公款吃喝限制且数额较大的公款吃喝,可以考虑纳入刑法范围,严厉惩治公款大吃大喝。参与吃喝之人,均可定罪入刑,或者是对其中级别最高的官员定罪入刑。二是对于超出公款吃喝上限但数额不大的,可在法律上规定由参与吃喝之人自己负担;已经报销入账的,负责退赔。三是对公款吃喝财务造假之人以贪污罪定罪量刑,予以惩治。就公款吃喝报销的情况看,不少都是以其他名义科目报销的。如果对公款吃喝治理措施更加严厉,造假之事可能会更多,必须堵塞漏洞,严厉惩治财务造假之人。

  王建民:当文件和通知所提出的要求都被置若罔闻,那法治就成为必要之举。一旦有人违规违法,就要让其受到严厉惩罚,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收益。在“职务消费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社会背景下,专门设立“公款吃喝罪”,将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规定范围,无疑能让更多的公款吃喝者有所顾忌与收敛。

  杨小军:当然,设立“公款吃喝罪”还必须与强化财政透明和财政监督同时进行。惩治公款吃喝之风,根本问题是权力的运行方式,要把行政审批的大权彻底搬回办公桌上,而不是酒桌上。在公款吃喝入罪前,首先必须对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政府官员的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细致具体的界定。所以,我们要冷静地看到,这个立法过程本身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而且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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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公款吃喝的部分禁令

  1989年9月18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

  1993年5月,中办、国办发出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请客送礼。对违反规定者,要坚决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95年1月20日,中纪委会议首次公布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条补充规定: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其他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在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997年3月2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发布。准则要求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2003年12月,中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反对铺张浪费。通知再次强调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005年2月22日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中规定,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2006年10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更多的要求,强调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

  2010年2月24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 作者:倪光辉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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