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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元年 河南全省涉酒交通事故下降四成/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1-20 09:47:34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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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虑

  “醉驾入刑”初陷模糊地带

  随着各地大量出现的因饮酒被刑拘的驾驶人越来越多,社会和司法界对此产生了疑虑:一方面是担心“醉驾入刑”打击面太广,会伤及无辜;另一方面对“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还需要探索,裁量尺度全国各地把握不一;也有人担心“醉驾入刑”不可能严格地执行。因此,社会公众一时陷入矛盾的心理。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们由此担心,“醉驾入刑”可能会进入模糊地带。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结合“醉驾慎入刑”的观点,公众开始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社会公众人物本身具有示范性,“对名人违法案件是否处理是对司法制度的一个考验。社会关注高晓松醉驾案就是看法律对名人是否同等适用,是否网开一面。所以媒体对这起案件的争相报道反映了大家对司法制度的关注”。最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事实上,从各地的报道资料来看,各地被查处的醉驾者在“醉驾入刑”之初似乎都并没有找到那么“合适”的理由或借口,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一名民警告诉记者,从严防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交警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而高晓松醉驾案结果的公布,实际也是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的一个态度:无论是谁,触碰到这条高压线,法律都不会留情。

  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宣判,“醉驾入刑”对酒后驾驶的震慑作用逐步凸显。就全国范围来看,仅在5月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媒体对“醉驾案”的争相报道,表明了社会对这类问题的关注,同时也表明了这项制度有共同的社会认同感,说明这项法律是代表了民意的。

  前行

  “免刑”案例体现宽严相济

  46岁的司机王某怎么也想不到,人到中年后会得到“最幸运”的称号,不过这个称号并不光荣,因为后面还有“醉驾者”这样一个后缀。

  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新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2011年6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场全民参与的“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中,这样一个“不入刑”的案例,显然具有标本意义,自然,一场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讨论再次被掀起,这次争论的焦点直指《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条款。

  免刑情节一经媒体披露,随即引发多方争论,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反对者直言,“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反对者还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醉驾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而赞成者则将此案作为醉驾审理中宽严相济的典范。

  据了解,在此后重庆、湖北等地出现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免刑的主要理由均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目前全国司法界都在探索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真实情况下情节轻微的饮酒驾驶,免予刑事处罚改为行政处罚,也是符合这个整体精神的。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伟凯认为,可以根据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进行量刑,体现宽严相济。对于醉驾者在人群和车辆密集的路段行驶,或者驾驶营运车辆的,或与行人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从重处罚。而仅仅因醉驾被查获,而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律师姜鸿等人认为,对于情节轻微认定权,不能是某一两个人说了算,应该有一个微型的机构来认定。这样,能尽可能避免情节轻微认定权滥用,导致司法腐败和法条虚设状况。

  然而,公务人员酒后驾驶的情节所不为民众所同情。2011年5月,四川省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在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关注下,“因公醉驾”等“特权醉驾”并未逃脱法网。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帅认为,对于醉驾入刑,民众认为对公务员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一些,相对于普通民众,公务员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在醉驾问题上,公务员更应该谨慎。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上,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为量刑方面的一个因素来考量,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求实规律,也不违背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定。

  前瞻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醉驾案件”字样,随即出现45900余条相关新闻信息。可以说,“醉驾入刑”实施8个多月来,这条顺应民心的法律正在朝着更加完善、更加人性的方向前行。

  “一个新的立法出台后,社会怎么去适应它,出现各类事件怎么去适应它,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争论的过程。”张柱庭指出,“醉驾入刑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但通过执行阶段出现的种种案件可以看出,相关条款还有缺陷”。

  郑州市民李志兴认为,目前醉驾的执法查处存在个别选择性执法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是有的时候查、有的时候不查,有的路段查、有的路段不查,查出来以后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这显然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是有害的。

  但怎么做到普遍执法?这的确是一个难题,受到装备、警力、工作任务中心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项制度执行起来的确有困难。有专家认为,解决之道是建立相关社会机制,“比如重点可以是酒店,它们对于酒后驾驶应该有责任。如果酒店发现了、劝解了或及时报警,这样就能形成监督举报的完备制度,执法的压力就会相对减轻一些”。

【 作者: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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