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天过去了,七天过去了,孙超没有被释放,家人也一直没有得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孙超的家属多次去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放人,均未得到处理。
孙超的妻子问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已经判了无罪,为啥还不能放出来?如果你们再查出他有什么罪,按法律,也应该放出来再关进去啊!这还要等多久?一个月吗?”
检察院工作人员回答:“不可能,不可能那么晚,你们再等几天。”
直到记者发稿时,“请命老支书”仍然被羁押在金乡县看守所。
“重新侦查”仅用一天
期盼老支书回家的家人不会想到的是,2011年12月14日,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而记者看到,在金乡县检察院新一次的起诉书中,这样写道:“本院撤回起诉后,于2011年11月4日将案卷退回金乡县公安局,并提出重新侦查建议。金乡县公安局重新侦查新的证据后于2011年11月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公安局重新侦查新的证据只用了1天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对比了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12月前后两次起诉孙超的起诉书发现:两份起诉书除了时间和记叙起诉阶段的部分之外,几乎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次的起诉书将指控孙超少批多占的7146平方米土地换算为10.72亩,第二次则换算成了10.75亩。除此之外,两份起诉书没有任何区别。
孙超的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检察院的重新侦查补充了新的证据,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但具体有关案件事实的问题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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